免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1 | 對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存在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六條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2 | 對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存在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guī)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3 | 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及配套的有關制度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4 | 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未在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5 | 對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體發(fā)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務廣告,點擊率或閱讀量較低,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6 | 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未顯著、清晰表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告法》第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7 | 對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未明確表示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 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8 | 對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 已取得專利權且不存在終止、撤銷、無效等情形,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9 | 對大眾傳播媒介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fā)布廣告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0 | 對違反《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未顯著、清晰表示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內容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1 | 對發(fā)布醫(yī)療廣告未標注醫(y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y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醫(y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 | 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且發(fā)布的醫(yī)療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且屬于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2 | 對獸藥廣告內容未列出批準文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獸藥廣告審查發(fā)布標準》第十條、第十二條 | 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且發(fā)布的獸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且屬于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3 | 對農藥廣告內容未列出批準文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農藥廣告審查發(fā)布標準》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 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且發(fā)布的農藥廣告內容與批準內容一致,且屬于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4 |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屬出版物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計量法》第三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四十條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5 | 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計量法》第七條、第八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二條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不長,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6 | 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guī)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xù)使用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計量法》第九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 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計量器具經檢定合格,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17 | 對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 | 有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或者保護記錄,首次被發(fā)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危害后果輕微。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減輕處罰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減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1 | 對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guī)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本項僅限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的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四條 | 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不超過3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
2 | 對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四條 | 處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
3 | 對獸藥廣告內容未列出批準文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獸藥廣告審查發(fā)布標準》第十條、第十二條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四條 | 警告。 |
4 | 對農藥廣告內容未列出批準文號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農藥廣告審查發(fā)布標準》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四條 | 警告。 |
5 | 對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第十四條 | 處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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